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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飞天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甘肃省内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自愿委托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以统一银行卡品牌加入银行卡组织,面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卡产品包括公务卡、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ETC信用卡等。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存取款、转账结算、信用消费等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第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

第七条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手机验证码、指纹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对于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免签免密的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良好,方可申领信用卡。个人在申领主卡的同时,亦可为其直系亲属申领最多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附属卡的注销由主卡持卡人按规定办理。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所有附属卡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或调查,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约定。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领用人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栏位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但在用卡期间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状态变更而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灭失。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行为等因素,决定是否对持卡人到期卡片进行续卡。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给予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按监管部门及发卡机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公务卡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和个人资信变化,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以确保发卡机构扣款成功。如持卡人指定自动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发卡机构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还款时,发卡机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各项费用、应收利息顺序进行冲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的,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债务,该卡所有未清偿债务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申请信用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或经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项的安排,发卡机构应及时终止。持卡人未全额清偿的,发卡机构不予办理销户手续。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脱机消费直至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中国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等机构或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时不需要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不提供对账单服务,卡片遗失或被盗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电子现金账户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可挂失,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只能进行圈存、圈提、消费和查询,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确认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和业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项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自记账日起支付透支部分的透支利息。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全额还款是指持卡人对当期全部应还款项进行足额偿还;最低额还款是指持卡人按发卡机构规定偿还当期最低应还款额。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

持卡人未全额还款或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或未全额还清上期账单金额,则上期及本期消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所有消费均自记账日按日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信用卡溢缴款转出个人账户交易,不计收利息,仅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具体收费按照《飞天信用卡各项费用明细表》规定标准执行。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发卡机构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前通知持卡人,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或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或自助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对挂失业务收取挂失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IC卡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需要换卡的,客户需至发卡机构指定渠道先行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方可办理换卡,补发新卡30天后,电子现金账户剩余金额转移至新卡贷记账户内(非电子现金账户)。如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数据,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发卡机构规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退还至持卡人本卡贷记账户内。

第三十条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持卡人终止使用电子现金账户时,应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当持卡人进行卡片注销时,发卡机构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退还至本卡贷记账户。信用卡到期后满1年未换发新卡且仍未办理销卡手续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也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催收或停止信用卡的使用。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标准向持卡人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发卡机构按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本人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上述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机构客服电话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发卡机构按持卡人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预留发卡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或邮箱发送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并妥善保管。但发卡机构进行催收、追索债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标准。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发卡机构制定的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和交易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签署的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飞天公务卡章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飞天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